2006年5月3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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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监督历时4年反反复复
两共同受贿人从无罪改判有罪
  安徽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跟踪监督的马鞍山市朱良钧与潘明道涉嫌共同受贿案件,日前有了最终结果。近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朱、潘两人上诉,维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的再审一审判决。4年来,朱、潘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一直备受争议,这一终审裁定从法律上确认了两人有罪。
  4年前法院对此案的无罪判决,不仅引发安徽省两级检察院的抗诉,而且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在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出建议和询问案,终使这起涉嫌共同受贿106万余元的案件得以重审。
  朱良钧当年是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手握年采购40多亿元原料审批大权的正处级干部;潘明道原系马钢公司职工,1989年辞职后回上海做个体生意,但与朱良钧仍保持联系。朱、潘案件由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后,马鞍山市检察院分别于2001年9月24日、12月21日提起公诉,主要指控朱良钧与潘明道共谋,由潘明道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由朱良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马钢炉料公司安排供货计划、支付货款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并由潘明道经手收受贿赂款,事后两人均分,其中朱良钧所得赃款由潘明道代为保管并为其支付个人费用。从1997年5月至2000年3月,朱、潘两人先后非法收受广州群华公司、上海江南物资经销公司等单位及个人的巨额贿赂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
  2001年12月和2002年3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朱良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和潘明道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朱、潘涉嫌共同受贿10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认定,朱良钧因单独受贿和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潘明道则被宣告无罪。朱良钧提出上诉和检察机关就两案都提出抗诉后,安徽省高院于2003年2月17日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全部维持原判。两案判决、裁定生效后,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大和该市人大按照权限,先后提请其上级人大对两案进行个案监督,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决定依法予以个案监督。
  涉嫌共同受贿达百余万元的案件被宣告无罪的判决,同时还引起了安徽省部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安徽代表团的30位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纠正错案的建议;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10名代表就此案提出了询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的建议下,代表们就案情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两次会议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们又进行了4次催办。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督办下,2005年9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朱、潘两案的一、二审判决及裁定,将案件发回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马鞍山市检察院把朱、潘两案并案处理并重新提起公诉,所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与原指控一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1日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朱、潘两被告人共同收受广州群华公司经理林华群贿赂195800元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这样,朱良钧被判刑期比原判增加了1年,潘明道则由无罪被改判有罪。再审一审宣判后,朱、潘两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吴贻伙 李光明)